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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降低VOC排污许可管理等级的处罚措施

信息来源:www.vogonpoetryblog.com |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6日

人为降低VOC排污许可管理等级的处罚措施


  

近年来,某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在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中发现,部分涉VOCs企业为规避环评手续,故意假报、虚报、瞒报原辅材料类型和数量,人为降低排污许可管理等级,给环境监管带来较大的隐患。




近期,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里水监督管理所对里水镇某玻璃企业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私自降低排污许可管理等级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企业自行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未取得环评手续。但该企业有喷漆和丝印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序,使用油漆、稀释剂等原辅材料,整体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部分行业年使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可豁免环评的情形。


针对其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里水监督管理所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263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今年,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及各镇街监督管理所将提高检查精准度和准确度,继续严厉打击排污登记企业规避环评手续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问题蔓延。针对辖区内企业,南海分局将“重帮扶+严执法”,深入开展涉VOCs排污登记企业环评手续履行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各排污单位
应主动落实自身的主体责任

切不可抱侥幸心态
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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